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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事故再发生事故 司机驾证不符仍需理赔
发布时间:2013-10-21 09:18:37


    本网讯(俞水才 范超)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及商业三责险的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财产损失及商业三责险的理赔责任。然而,在特殊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仍需承担理赔责任。10月21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在被上诉人刘学义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况下,上诉人保险公司仍承担了交强险财产损失及商业三责险的理赔责任。

    2012年7月8日,刘学义驾驶B车由东往西行驶在沪昆高速上,追尾撞上由詹刚驾驶的A车,发生事故后,两车停于慢车道及应急车道间。5分钟后,刘高旗驾驶C车行驶至该处时,撞上B车,造成刘高旗当场死亡、C车上乘车人齐某受伤、C车和B车受损及两车所载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刘学义和詹刚共同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刘高旗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之后,刘高旗亲属将詹刚、刘学义及承保A车、B车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一审宣判后,承保B车的保险公司发现刘学义准驾车型不符,遂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不承担交强险财产损失及商业三责险的理赔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先后发生两起道路交通事故,在第二起事故发生前,B车驾驶人刘学义因第一起事故已经离开了车辆。因此,在第二起事故发生时,B车没有驾驶员,车辆未处于驾驶状态,因而第二起事故的发生与驾驶人准驾车型是否相符没有关联性;其二、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二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受害人刘高旗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二是刘学义与詹刚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由此可见,刘学义准驾车型不符与第二起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以刘学义准驾车型不符为由主张其不承担交强险财产损失及商业三责险的赔偿责任不能成立。最终,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财产损失及商业三责险的理赔责任。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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