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丁华峰) 旅客乘坐公共汽车,与对方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客车方必须承担安全承运的义务。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乘客受伤致残赔偿案件,判决承保郑州某交通运输集团的保险公司赔偿刘先生27万余元。
2012年8月15日上午,刘先生乘坐郑州某交通运输集团公司的一辆大型普通客车由郑州驶往林州。12时许,车辆在新乡市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的途中,与张某驾驶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使刘先生身体多处受伤。该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处理,认定刘先生等客车乘坐人均不承担事故责任。刘先生认为,自己作为乘客,乘坐运输公司的客车,二者之间是客运合同关系,运输公司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达到目的地的义务。运输公司在提供客运服务过程中致使刘先生在途中遇到车祸身受重伤致残,根据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运输公司应属违约行为。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先生依法诉至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要郑州某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及其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运人负有安全运送旅客的义务,对运输过程中致使旅客受伤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刘先生乘坐被告郑州某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所有的客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未能将原告刘先生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对原告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刘先生请求被告郑州某交通运输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所致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法院应当支持,但对其要求过高部分和证据、依据部分不予支持。由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投保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车辆保险有效期内,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遂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赔偿刘先生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2702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