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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石块砸车致车停再暴力劫取财物行为的定性
作者:李琳萍   发布时间:2013-08-21 09:35:59


    【案例】:

    笔者近日看到新闻报道这样一个案例,张某驾驶自家轿车在国道上行驶,在桂林市某镇的一个路段,其车的挡风玻璃被飞来的石块砸中了,其紧急将车停靠路边。但是有二人手持刀具围了上来,威胁张某,要求张某将值钱的财物交出来。张某遂交出了手机和现金8000元。二人获款后迅速逃离现场。张某遂报警,警方于三日后将二犯罪分子抓获,二人供述其采取飞石砸车窗抢劫的车主的犯罪行为还实施了三起。在报请批捕时,对于二人的定性问题出现了争议?

    【分歧】:

    第一种意见是,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二人通过暴力非法劫取他人财物。

    第二种意见是,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理由是二人飞石砸车的行为足以造成汽车倾覆的危险,危害公共安全。

    第三种意见是,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二被告人飞石砸车,导致车辆损失。

    【评析】:

    对于第一种意见,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表现为双重客体,抢劫罪既侵犯公私财产权利,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2、犯罪客观特征,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3、犯罪主体特征,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抢劫罪。《刑法》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4、犯罪主观特征,只能是直接故意,且须是以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从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行为看,二被告人通过用飞石砸车辆的挡风玻璃或车窗,使得车主停车检查时,在持刀威胁车主劫取财物,据此看二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但是本罪不仅仅符合本罪,还符合其他罪的犯罪构成。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2、客观要件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通过对犯罪构成的分析,二被告人的行为目的在于劫取财物,飞石砸车的行为只是手段而已,故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第三种意见,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进行破坏,足以造成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行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

    本案中,二被告人用飞石砸正在行驶中车辆车窗、玻璃的行为,高速行驶中的车辆是一种危险的交通工具,开车亦需高度集中精神,突然的飞石砸车,会在很大程度造成司机紧急制动汽车,造成汽车倾覆,而随后而来的汽车则可能造成车辆连环追尾的事故发生,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构成。虽然二人的目的在于劫取财物,但是二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那么其犯罪目的不影响二人构成本罪。

    综合前述分析,笔者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作者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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