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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撞车惹事非 两“酒鬼”被拘十日又赔钱
发布时间:2013-09-02 11:48:25


    本网讯(王莉 邓凤明)  两“酒鬼”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本来是小事故,两“酒鬼”却借着酒力动手打人惹出了大麻烦,结果被行政拘留了十日又要赔钱。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李健勇、李绍秋应连带向原告温家明赔偿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11326.42元(不包括已经支付的400元)。

  被告李绍秋与被告李健勇系朋友关系。2012年12月25日上午6时许,被告李绍秋酒后驾驶电动车与被告李健勇酒后驾驶摩托车经过贵港市金港大道石油大厦加油站时,被告李健勇驾驶的摩托车与原告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当时两辆摩托车都没有倒地,也没有人员受伤。跟在被告李健勇后面的被告李绍秋驾驶电动车因刹车不及,撞上了被告李健勇的摩托车尾部,出于朋友义气,被告李绍秋立即下车上前叫原告赔钱,原告说叫交警过来处理,说着拿出小灵通打算打电话报警,被告李绍秋便下车冲上前打了原告一巴掌,并叫原告赔偿300元。之后原告多次拿出手机想打电话报警,却被被告李绍秋、李健勇一起追打,无法打电话。原告躲进加油站东边的小超市后打电话报了警,这时被告李健勇用脚踢烂了原告摩托车的镜子、前灯及油箱。贵港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随即派出干警到现场制止此次殴打事件并对次事故作出处理,对被告李健勇、李绍秋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处罚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告李健勇、李绍秋事故前均喝了酒。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受伤,当天被送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1、轻型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挫伤;2、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2013年1月12日出院,共住院9天,住院期间用去住院治疗费5989.68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原告的妻子赖娟护理,赖娟为城镇居民,无业。原告三次到贵港市人民医院复诊,共用去门诊治疗费649.30元。六次到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复诊,共用去门诊治疗费1513.20元。被告李健勇向原告支付了400元医疗费。事故发生后,为处理本次事故,原告用去拖车费及保管费103元。原告于2003年1月1日购买普通二轮摩托车,当时购买价格为4000元。此外,原告申请广西评值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本次事故中的受损部分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该车受损价值550元,此次评估原告用去评估费200元。原、被告就赔偿问题,经贵港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调解未果。2013年4月9日,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再查明,原告从2006年10月至事故发生时在南宁铁路水电段贵港电力工区从事电力外线工作。参照2011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8871.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误工费1006.79元、护理费435.25元、交通费:200元、车辆损失费550元、评估费200元、拖车及保管费103元,以上各项合计11726.42元。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与被告李健勇因车辆发生碰撞发生争吵时,应相互忍让,以和平的方式协商解决,或者让交警进行处理,以利于纠纷的解决。被告李绍秋、李健勇借酒后动手打原告出气,导致原告受伤而造成经济损失。在本次事故中,被告李绍秋、李健勇的行为已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对原告因伤受到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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