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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行驶酿交通事故 虽未碰撞对方仍须担责
发布时间:2013-09-02 11:45:13


    本网讯(农群惠 林荣先)  一辆大货车占道行驶致使对向行驶的一辆多功能拖拉机因避让不急驶出路外翻下公路右侧边坡下,司机当场死亡。死者遗属遂将货车司机、车主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8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调解成功,死者遗属获赔偿12.5万元。

    2012年7月5日9时30分,农鑫驾驶桂10-70848号多功能拖拉机由龙合乡方向往定业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坡决屯路段时,与对向由许军驾驶占道行驶的桂ADP239号轻型厢式货车会车时,多功能拖拉机驶出路外翻入公路右侧边坡下,造成农鑫当场死亡、该多功能拖拉机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那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农鑫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许军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因赔偿问题各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农鑫的家属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许军赔偿因农鑫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费共计134666.27元。

    那坡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织各方当事人到庭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许军认为其虽占道行驶,但并未与死者所驾驶的多功能拖拉机发生碰撞,在此次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针对许军的说法,法官认为:那坡县交警的责任认定书认定许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许军的占道行驶行为违反了机动车应右侧行驶和确保安全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此起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许军所驾驶员大货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强制险和商业险,因此应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经过法官的释理说法后,各方当事人均同意事故的责任分担比例,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南宁市支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2.5万元,并于调解书送达之后进行了理赔。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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