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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私车从事雇佣活动中酿车祸谁赔偿?
作者:陈贵信 杨建斌   发布时间:2013-08-28 14:33:41


    【案情】

    钟某系某空调销售公司雇请驻吉水县空调售后维修服务技术员工。7月26日,钟某接到客户电话要求其上门对该公司销售出的空调提供售后维修服务。由于正值中午,天气炎热,钟某弃骑公司配用的摩托车,自驾其私车上门到客户家提供维修服务。在前往客户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重伤,钟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的各项经济损失除去保险公司理赔的,尚有152658元未得到赔偿,为此,刘某将钟某及其所在的该空调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本案关键是钟某未经公司批准自驾私车从事雇佣活动中酿车祸造成他人的损失,是由该公司赔偿还是由钟某本人赔偿?

    【分歧】

    第一种意见:钟某未经公司批准驾私车上门为公司提供空调售后维修服务,其行为违反公司规定,属个人行为,其弃骑公司配用的摩托车而自驾私车行为不属雇佣活动范围;其作为车辆驾驶人、车主,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理应承担刘某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钟某虽自驾私车上门为客户提供公司售后维修服务行为违反了公司规定,但其此次自驾私车行为与雇佣活动(售后维修服务)有内在联系,因此,钟某自驾私车上门提供售后维修服务过程中酿车祸造成刘某损失理应由公司来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是看待事物性质应从整个过程去分析而不应孤立的偏面分析。钟某此次驾其私车行为目的是去为客户提供公司雇佣他需从事雇佣活动(售后空调维修服务)而不是去从事个人活动,我们不能因为去方式不同就给其所从事的售后空调维修服务定性不同,更不能将钟某去的环节与其从事售后空调维修服务的雇佣活动分裂开来看待,毕竟其是驾车去从事雇佣活动,钟某此次自驾私车与雇佣活动是有内在联系的。二是如何看待钟某违反公司规定的性质。钟某违反公司规定“弃骑公司配用的摩托车去从事雇佣活动”,充其量只是违反双访约定,性质也只能算是违约,该公司以双方的约定对抗第三人,于法无据。

    综上,钟某此次驾私车上门为客户提供空调售后维修服务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应属公司雇佣活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钟某此次驾私车所造成的刘某损失,除去保险公司理赔的,其余依法由钟某承担的,理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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