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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洗车不拉手刹撞伤洗车工责任该如何承担
作者:李莉   发布时间:2013-08-22 08:59:43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朱金平同志在2013年8月5日出版的总第90期《中国审判》发表了一篇题为《洗车不拉刹撞伤洗车工责任该如何承担?》的文章,笔者认为该文作者的观点值得商榷,故欲谈谈自己的看法。

    【案情】:洗车不拉刹撞伤洗车工

    2013年3月9日19时,刘某驾驶车牌号为湘JE64XX轻型货车临时停放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桥南某路段洗车场(张某开办,未领取营业执照)洗车时,未按安全要求驻车制动,导致车辆向前滑动,将正在洗车的张某抵压至路边围墙上,造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常德市鼎城区交警大队查勘,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4天,花费住院费2万余元。张某伤情经法医鉴定已构成八级伤残。湘JE64XX轻型货车在常德市某保险公司分别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限额为30万元不计免赔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张某受伤后的经济损失达20万元,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常德市某保险公司与刘某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

    【争议焦点】:洗车工的经济损失该由谁承担。

    对于该案张某的经济损失由谁承担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受伤的事故属于一般侵权纠纷,案由应定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张某的经济损失应由侵权人刘某负主要赔偿责任,张某违法开办洗车场,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其理由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事故发生在洗车场内,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规定的道路,不属于交通事故,应按一般侵权纠纷案件处理。2、张某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洗车业务属于违法经营,且在刘某停车洗车时未尽到提示义务,也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己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部分责任。《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3、对于张某的损失由刘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70%,张某自己承担30%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务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据此,张某受伤后的经济损失20万元,应由刘某负责赔偿14万元,由张某自己承担6万元。驳回张某对常德市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受伤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但应该比照交通事故处理,由常德市某保险公司再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张某12万元,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8万元,由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为:1、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列。也就是说,不管是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是洗车场发生的事故,交强险都应赔付。2、刘某在购买商业三责险时,双方在保险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约定:“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发生的事故,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该事故发生在洗车期间,属于上述条款约定的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部分可以拒赔。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受伤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由常德市某保险公司再交强险限额内承但赔偿责任,赔偿张某12万元,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8万元,由常德市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替代刘某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1、刘某的行为违反《道交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应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2、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作为湘JE64XX轻型货车交强险承保单位的常德市某保险公司应该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由刘某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而湘JE64XX轻型货车在常德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为3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责险,该部分损失应该由常德市某保险公司再商业三责险限额内予以替代赔偿。3、常德市某保险公司提交给刘某的商业三责险条款中的有关“车辆养护”的通常理解有歧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条款依法只能做出对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常德市某保险公司应该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探讨分析】:该案属一般侵权,洗车人担全责

    笔者基本认同第一种观点,张某受伤的事故属于一般侵权纠纷,案由应定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但是张某的经济损失应由侵权人刘某全部承担。理由如下:

    首先要确定本案的性质,是一般侵权还是属于交通事故。《道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张某开办的洗车场不是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故在洗车场不属于道路,因此在洗车场发生的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那么保险公司当然就不负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由此也可以确定,本次事故属于一般侵权,应按一般侵权处理。

    其次,确定本案性质为一般侵权案件,那么在本案中被告刘某未按安全要求驻车制动,造成车辆向前滑行,从而致使正在洗车的张某受伤致残,且张某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故刘某应负本案全部民事责任,张某无责任,即刘某应赔偿张某的全部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务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张某可得到上述项目赔偿,即本案中确定的20万元。

    最后,同意原作者最后一点观点,即张某开办洗车场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洗车生意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没有因果关系,故在本案中不能以此来认定张某存在过失,需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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