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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辆车引发多人伤亡的交通事故怎样定责?
作者:杨坦   发布时间:2013-07-19 10:33:57


    【案情】

    2011年12月13日,原告的单位员工何某驾驶属于原告所有的无号牌小型客车搭乘卢某妙、吕某业、郑某平越过道路中心实线,与对向而来由被告蒙某明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之后,该重型自卸货车再碰撞着从另一方向行驶由被告黄某驾驶因故障停放在公路右侧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造成何某、吕某业当场死亡,卢某妙、郑某平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到损坏的交通事故。2012年1月17日,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蒙某明、黄某分别负事故次要责任,吕某业、卢某妙、郑某平在此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广西评值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原告的无号牌小型客车的车损为25969元。另外,原告支出了拆装费600元、评估费1500元。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付某杏,该车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且投保有不计免赔险。重型半挂牵引车(主车)牵引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挂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潘某健,主、挂车分别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主、挂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分别是50万元,且投保有不计赔险。

    【争议焦点】

    (一)本交通事故的责任应如何分担;(二)原告的各项损失是多少。

    【评析】

    笔者认为:

    (一)关于本交通事故的责任应如何分担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蒙某明、黄某志分别负事故次要责任,吕某业、卢某妙、郑某平在此事故中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对原告的相关经济损失,被告蒙某明、黄某应承担相应责任。因重型自卸货车投保有交强险,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分别投保有交强险,为此,对原告的财产损失,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先予以赔偿,剩下的损失由被告蒙某明、黄某志分别按20%的比例承担责任,该款由两保险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另60%的责任因原告没有向何某的法定继承人主张权利,因此,由原告自行承担。

    (二)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是多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原告的无号牌小型客车车损经广西评值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扣除残值后的车损为25969元,另外,原告支出了拆装费600元、评估费1500元。因此,原告的各项损失为:车辆修复费25969元、拆装费600元、评估费1500元,共28069元。对原告的28069元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由另一保险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4000元。剩下的22069元,由被告蒙某明、黄某志分别按20%的比例承担责任,即各赔偿4413.80元,该款分别由被告两家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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