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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贩卖“海洛因”不知是假 逃亡15年落网
发布时间:2013-08-30 10:40:51
本网讯(黄中州) 广西德保一女子伙同他人贩卖190克的大量“海洛因”,后退出贩毒活动后潜逃至广东,15年后被抓归案。2013年8月29日,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秀兰犯贩卖毒品(未遂)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6年3月间,被告人黄秀兰伙同梁春花(已判刑)将一块海洛因疑似物带到德保县城,与覃小欣(已判刑)、陆艳妮、张海春(两人均免诉)商定,待出售后利润分成。因害怕公安机关查处,陆艳妮、张海春将海洛因疑似物退给梁春花,不再进行贩毒活动,被告人黄秀兰也从贩毒活动中退出,潜逃至广东省务工至今。1996年5月12日覃小欣又到梁春花住处取得海洛因疑似物,并同年于5月15日携带海洛因疑似物到南宁市,准备同广东省老板交易,当晚在南宁某旅社被公安机关抓获,海洛因疑似物当场被收缴。经过称和鉴定,海洛因疑似物净重190克,不含海洛因。 另查明,被告人黄秀兰于2011年6月21日在深圳市其租住的出租屋被深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秀兰贩卖的虽是假毒品,但贩卖时是以为真毒品,主观上具有贩毒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行为,其行为仍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影响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侵害,其行为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已触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构成贩卖毒品(未遂)罪。被告人黄秀兰犯罪情节轻微,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及本案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分,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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