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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友出头惹命案 男子潜逃26年终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7-29 11:17:04


    本网讯(殷国维 张艳梅)  原本该是美好的青春年少时光,因为一时的不冷静,为朋友冲动出手致人死亡,潜逃26年,终难逃法网。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胡安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2月6日晚,被告人胡安定跟随哥哥胡安照到鄱阳县莲湖乡塔李村露天电影场放电影。晚上9点多钟,村民胡美光(已判刑)骑坐在自行车上看电影,因挡住了后面人的视线,村民李舒春随手从地上捡起小石头朝胡美光打去。胡美光被打后离开原处,纠集胡安定找到抛石头的人,并用手电筒照到被害人李某等人的眼睛,遭到他们的反对,双方发生争执并扭打起来,在扭打过程中,胡美光拿出随手携带的单刃尖刀乱捅,李某身上被刺中两刀,伤人后胡美光告诉胡安定他杀人了,之后两人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到家门口后便倒在地上,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胡安定改名为胡洪文一直潜逃在外。2012年9月27日,江西省新建县公安局民警在新建县望城新区联富花园小区将胡安定抓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安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18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安定与胡美光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时没有冷静处理,而与他人发生斗殴,致一人死亡,被告人胡安定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胡安定在归案后至庭审时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安定已对被害人家属所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可对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后认为对被告人胡安定适用缓刑不致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有不良影响,并同意将被告人胡安定纳入社区矫正。综上,根据被告人胡安定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胡安定减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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