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拒不执行裁定潜逃1年后自首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8-19 17:03:34


    本网讯(廖华英)  日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审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佟刚勇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6年7月25日,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就龙游县美德建材贸易行与被告人佟刚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达成民事调解,由被告人佟刚勇于2006年10月30日支付美德建材贸易行货款438196元及利息(2006年7月20日前的利息为247230元、2006年7月2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4倍据实结算),但被告人佟刚勇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2009年12月11日,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委托丰城市人民法院执行。2010年1月,丰城市人民法院分别依法作出(2010)丰委执字第1号、第97-1号执行裁定书,先后裁定扣留被执行人佟刚勇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及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佟刚勇所有的赣C6R666车子一辆,并依法送达给丽村镇政府、宜春市车管所和被告人佟刚勇。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佟刚勇隐匿个人在丽村镇的部分工程款,转移被查封车辆,将被查封车辆以5万元的价格私自抵押给他人,钱款用于个人消费。被告人佟刚勇也潜逃到外地,致使裁定无法执行。2010年12月19日,丰城市人民法院扣留被告人佟刚勇在丽村镇的4万元工程款,将其支付给美德建材贸易行。2011年11月21日,被告人佟刚勇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佟刚勇与美德建材贸易行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佟刚勇支付美德建材贸易行28万元,美德建材贸易行自愿放弃对佟刚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佟刚勇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佟刚勇在有一定收入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本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采取隐蔽、转移被查封财产的方法,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佟刚勇有自首情节,且与美德建材贸易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得到了美德建材贸易行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