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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逆行驾车当场被撞死 害已又害人
发布时间:2013-08-08 15:31:48


    本网讯(罗美娟)  黄旗刚驾驶二轮电动车在公路上逆行,一转弯,就被正常行驶的杨中念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倒当场死亡。近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杨中念赔偿黄旗刚亲属123456元,死者黄旗刚自担123456元。

    2012年5月1日6时许,杨中念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桂L1J866号二轮摩托车沿324国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黄旗刚驾驶绿佳牌二轮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与甲车对向行驶。两车行至324国道1892KM+270M处时,黄旗刚驾驶电动车从北侧的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杨中念见状后虽采取制动及避让措施,但仍与乙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旗刚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过后,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杨中念、黄旗刚均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桂L1J866号二轮摩托车投保交强险。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黄旗刚亲属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杨中念、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65332元。

    田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黄旗刚驾驶电动车逆向行驶,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变驶入机动车道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以及结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法院判决,扣除交强险赔款11005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246913元,由被告杨中念赔偿50%,死者黄旗刚自担50%,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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