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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借车给好友撞死人 父未尽监护责被判赔款
发布时间:2013-08-07 14:27:02


    本网讯(罗美娟)  王弟在父亲王忠认外出务工时把摩托车借给好友潘阳使用,不料,出借车辆30分钟左右潘阳就撞死满斌龙,潘阳自己也当场死亡,王忠认遭到起诉,近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王忠认赔偿满斌龙亲属5541元。

    王弟与潘阳是好友,两人均14岁。2011年11月30日,潘阳想借王弟的父亲王忠认的摩托车回家,当时王忠认外出务工未在家,王弟未经父亲同意就擅自将摩托车借给潘阳使用。潘阳无证驾车搭载冯通由田阳县田州镇往那坡镇方向行驶,满斌龙无证驾驶套牌的摩托车与潘阳对向行驶,两车会车时均未靠右通行,且潘阳驾驶的摩托车超速行驶(实际行驶速度为62KM/h-69KM/h,超速55%-72.5%),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潘阳、满斌龙当场死亡,冯通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田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认定,潘阳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满斌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满斌龙的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弟、王忠认、潘春报(潘阳父亲)、农彩宛(潘阳母亲)、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16741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潘阳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靠右且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形成的直接原因;满斌龙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靠右行驶,是导致事故形成的另一原因。田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潘阳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满斌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责任认定程序合法,客观真实,法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根据本条规定,首先,被告王忠认已为肇事车辆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满斌龙死亡造成的损失应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事故责任人潘阳、满斌龙依法按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潘阳是未成年人,且在事故发生时已当场死亡,故潘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即被告潘春报、农彩宛承担;第三,被告王弟明知潘阳系未成年人,没有驾驶资格,依然将车辆借给潘阳使用而发生事故,应当认定被告王弟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被告王弟未成年,其父亲即被告王忠认对被告王弟有监护责任,故被告王弟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被告王忠认承担;第四、被告王忠认作为肇事车所有人,没有妥善的管理车辆,导致其未成年的儿子王弟能把车借给潘阳使用而发生事故造成损害,应当认定被告王忠认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法院确定,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被告潘春报、农彩宛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王忠认承担10%的赔偿责任,死者满斌龙自行承担30%的责任。经核实,原告的合理损失为165411.5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55411.5元,由被告潘春报、农彩宛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33247元,由被告王忠认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5541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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