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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因租客使用不当被炸毁 房东起诉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3-08-07 15:35:25
本网讯(邱青霞) 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没想到还未满两个月,房屋因承租人给电动车充电操作不当导致爆炸,将房屋被烧的面目全非。近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3年2月2日,原告滕冲兵与被告于友林签订了租赁协议,原告将自建房屋一栋出租给被告于友林,租期两年,之后就交付了房屋。被告于友林由于在横峰县段高铁承包工程,系河南人,从河南带了一批建筑工人到横峰县施工,故承租了原告房屋一栋用于自己和工人们的居住。 2013年3月20日,被告于友林的一名工人给电动车进行充电,由于电动车电池损坏造成爆炸,进而引起火灾,原、被告对该房屋进行了委托鉴定,该栋房屋价值356523元。但是被告认为原告自建房本身有线路老化的问题,所以原告对此次事故也负有一定的责任,被告同意赔偿房屋损失的百分之八十。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故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房屋损失共计356523元及原告误工费10000元。 承办法官耐心向原、被告释法,承租人负有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但同时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于友林承租原告腾冲兵房屋,按照约定的用途用于居住,但是在给电动车充电时未注意到电瓶损坏,引起爆炸,对出租屋未尽到妥善的维护保管义务,被告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法官为了便于调解,向原告说明,虽然被告主张原告线路老化问题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但是作为房东对自己的房屋应该更加了解,如若发生线路老化问题,应及时排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原告表示愿意让步。因此,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于友林赔偿原告滕冲兵房屋损失306523元及误工费7500元共计314023.75元;原告滕冲兵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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