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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工友口角打架造成受伤 打人者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3-08-08 12:01:01
本网讯(罗昌明) 本在一个单位工作,碰到一些纠纷引发小摩擦是正常的事情,只要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进行沟通,一般都能够解决矛盾纠纷,即使自己解决不了,让单位领导出面解决或者寻求法律途径进行解决也是可以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就有人遇事不冷静,遇到纠纷就发生口角,甚至打架,往往为此付出代价。乐业县中学的食堂工人黄玉梅和梁桂球就因为在工作中为小事发生口角,双方都不冷静,引发了打架,最后梁桂球被判决赔偿黄玉梅医疗费等损失2550元的经济损失。 原告黄玉梅和被告梁桂球都是一起在乐业县中学食堂做工的食堂工友,双方在做工当中为小事发生口角,2012年5月24日上午,由于黄玉梅在争吵中先骂了梁桂球,引发双方打架,后被其他工友劝开双方,在双方扭打过程中,黄玉梅受到伤害,到医院治疗9天,支付医疗费2513元。 黄玉梅出院后,找到梁桂球,要求其赔偿各种损失4852元未果后,遂于2013年5月27日诉至广西乐业县人民法院法院,要求被告梁桂球赔偿医疗费2513元、误工费960元、护理费9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 被告梁桂球辩称,当时自己只得拉扯原告的头发,不可能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原告在医院检查结果为身体多处挫伤和裂口,与双方只是互相拉扯的情形不符合,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在工作中因为小事争吵,引发打架,造成原告受伤住院,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原告在争吵中先骂了被告引发打架,原告对自己受到的损害有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双方责任,由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由被告梁桂球赔偿原告黄玉梅各种经济损失2550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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