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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车发生交通事故 车主挨赔七千七百元
发布时间:2013-08-07 15:42:02
本网讯(陆志强) 朋友借车是常有的事,但许多人都没有想到如果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是否会连累到自己。近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就对一起借车给朋友后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案件作出判决,好心车主与朋友连带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7758.04元。 王迅章与孙静是好朋友,2012年5月17日,孙静借用王迅章所有的云E93681号微型普通客车,约上午9时40分,孙静驾驶云E93681号微型普通客车沿国道324线由田阳县往田东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国道324 线1883KM+20M处时,孙静把车右转弯驶入右侧的百育镇第一中学路口,与梁旺在右侧非机动车道上同向行驶的桂LU6959号载物超宽二轮摩托与发生碰撞,造成梁旺受伤,车上所装载的西红柿全部损毁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王迅章没有为云E93681号微型普通客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梁旺受伤后,到田阳县人民法院住院治疗10天,共花费医疗费5713.80元;2012年6月7日,田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旺、孙静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3年5月9日,梁旺向田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其在本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共造成损失8508.04元。虽然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同等责任,但因车辆所有人王迅章没有按法律规定购买第三者强制保险,致使其丧失了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机会,因此要求孙静、王迅章在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损失8508.04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孙静驾驶王迅章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梁旺遭受损失,虽然经交警部门认定为同等责任,但是王迅章作为云E9368微型普通客车的车辆所有人,没有为该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孙静与王迅章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梁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不足部分,再由孙静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在确定梁旺的实际经济损失后,遂判决由孙静、王迅章在交强险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连带赔偿梁旺误工费1160.64元、护理费483.6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内赔偿梁旺医疗费5713.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共计7758.04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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