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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次产检未查出胎儿残疾 产妇告医院索赔8万
发布时间:2013-08-08 13:34:13
本网讯(邓诗发) 产前分别在两家医院做了彩色超声检查,均被告知胎儿一切正常,岂料胎儿出生后却是左臂肘部以下缺失,产妇李女士随即将为其做彩超检查的两家医院起诉至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要求两家医院赔偿其各项费用82708元。 原告李女士诉称,她在2011年10月份怀孕,怀孕后三个月左右即到当地一家医院做了彩色超声检查,随后又定期到该医院进行过两次产前检查,三次产前检查均被医院医生告知胎儿发育正常。直到产前第五天她还到另一家医院进行了产前检查,检查结果也未见异常。2012年6月30日,李女士住进医院待产,满心欢喜地等待新生命的降临。可当孩子出生后,李女士却被医生告知生下的女婴左手肘部以下缺失,属残疾婴儿,这让她刚当妈妈的喜悦心情顿时一扫而过,陷入痛苦。后经法医鉴定,该婴儿构成5级伤残。 李女士及其代理人认为,原告与两家医院形成了产前诊断医疗服务法律关系。两被告作为医院,在对原告进行产前彩超检查时,应当仔细对胎儿的健康状况进行甄别,并根据胎儿的生理发育情况及时提出是否终止妊娠的合理建议。但两被告在为原告进行产前检查时,没有尽到应尽的医疗职责,致使李女士没有知晓胎儿存在严重的生理缺陷,失去了终止妊娠的机会,造成残疾婴儿的出生,给李女士和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也给家庭增加了抚养、治疗、照顾残疾孩子的沉重经济负担。医院侵害了原告优生优育的选择权和知情同意权,于是向两家医院索赔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种损失共计82708元。 目前,铜鼓县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等候进一步审理。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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