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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发生事故时可免赔
发布时间:2013-08-08 10:39:14


    本网讯(罗翠航)  8月7日,广西百色市中级法院对一起涉及保险公司赔偿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因保险人对驾驶员无证驾驶造成事故的在商业第三者险内不予赔偿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

    2010年8月13日,梁欣为桂LQX211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五万元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均在保险期限内。后梁欣将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该轿车借给梁日。2011年5月24日,梁日又将该车借给没有驾驶资格证的李建。同日21时30分,李建驾驶该车沿320省道由靖西县往那坡县方向行驶,当行至44KM+300M处时与横过公路的肖萍发生碰撞致其受伤。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次日,肖萍医院住院治疗。后肖萍将李建、梁日、梁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337082.5元。

    靖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事故中,李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梁欣将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轿车借给梁日,梁日又将该车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李建,梁欣、梁日对本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对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肖萍各种损失费为131456.5元。遂判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内赔偿119400元,不足部分12056.5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建、梁欣、梁日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平安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即使驾驶人李建没有驾驶资格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平安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肖萍的损失。

    梁欣签字确认收到《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平安保险公司向其详细介绍条款的内容,特别就黑体字部分的条款或打印版的特别约定内容向其做了明确说明,其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第四条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因驾驶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证的,平安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内不予赔偿。遂判决,李建、梁欣、梁日连带赔偿肖萍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12056.5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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