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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身亡理赔遭拒 受益人诉至法院得赔偿
发布时间:2013-08-08 11:04:10


    本网讯(徐小棠)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风险意识的增强,使人们对人身保险有了更多的需求。近日,湖南常德武陵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投保人购买保险后死亡,受益人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理赔遭拒,起诉至武陵区法院。

    原告诉称,2010年3月8日,投保人张某在中英保险公司购买了中英人寿吉祥如意两全保险(B款),保险合同号为:A3000234131,被保险人为张某本人,指定受益人系史某(张某之女)。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中英保险公司应分别向受益人史某给付身故保险金100 000元。2010年5月26日,被保险人张某死亡。原告史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中英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保险赔偿请求,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赔。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险金共100 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史某之母张某与被告中英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按双方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保险费用,当发生保险事故后,被告就负有支付相应保险金的义务。被告辩称认为本案被保险人张某在死亡前故意隐瞒了自己的病情,未如实告知被告而进行投保,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免责义务,被告依法不负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但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被保险人张某在投保前所患疾病与其死亡有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更无证据证明张某是患何种疾病死亡。且在张某死亡后,没有进行尸检,没有查明死亡原因,故无法确定是否具备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给付中英人寿吉祥如意两全保险10万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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