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谭金玉) 地处边远山区的两个村寨三户人家本相安无事,过着平静的生活,随着一场争吵打破了这里的宁静。62岁老人大骂路口其家门口的75岁老人,并实施暴力致死。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韦献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627元。
2011年11月24日,被害人黎永从山上要柴火回家经过被告韦献家时,被告韦献对被害人黎永进行大骂,从而引起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韦献对被害人黎永实施暴力,致使被害人黎永的头部、左耳、左眼眶、上嘴唇等多处受伤,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2011年12月25日南丹县公安局作出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黎永是由于自身潜在的心脏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是成其猝死的主要原因,而被人打击引起的损伤是导致死亡的诱因。故黎永四子女及妻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韦献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误工费、处理丧事的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60794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韦献非法殴打被害人黎永,最终导致其心脏病发作而死亡,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即应赔偿原告80%的损失。黎永生前无抚养人,其丧事所有花费已有被告韦献支付,并原告诉请的交通费无依据。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一、被告韦献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62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