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厚起) 医院在为患者治疗过程中因过错反致人伤残,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万载县某医院赔偿原告张招兰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9571元。
2011年上半年,原告张招兰因不适在万载县某医院就诊,经检查发现原告患有子宫肌瘤,需行手术。原告于2011年5月17日在该院住院治疗,5月20日在局麻下行子宫肌瘤射频治疗及宫颈纳囊BBT手术。但手术后第五天,原告发生肠瘘,经该院治疗未见好转,于6月3日转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于9月5日在全麻下行肠瘘瘘管切除术、小肠瘘口修补术,于11月4日出院,原告在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支付。2012年8月2日,宜春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2012年9月23日,万载康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小肠部分切除、子宫穿孔修补,分别可构成八级伤残和九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以0.32为宜,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诊疗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在诊疗活动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且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虽被告主张依据宜春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其只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并未说明相应事实和分析相应理由,应法院要求,宜春市医学会亦一直未能提交,而万载康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则在“分析意见”中对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的事实和理由有具体、明确的分析,因此被告应承担本案医疗事故的全部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