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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所职员盗取店主发放员工工资款被判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5-11-24 14:46:03
本网讯(刘万春 罗珊珊) 被告人辛军覃,案发前任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某国际休闲会所人事主管。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6日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辛军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辛军覃犯盗窃罪有四项事实:(一)2015年3月14日晚上,被告人辛军覃在宜春某休闲会所仓库内盗得被害人张某(系该店老板娘)包内准备发给员工的工资款15000元。(二)2015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辛军覃在宜春某休闲会所盗到被害人易某某(系该店老板)的银行卡,然后在宜春高士路某银行和另一银行自助取款机盗窃取走被害人易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20000元。(三)2015年5月3日至5月9日,被告人辛军覃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先后8次从被害人易某某银行卡上盗窃转账12万元至肖某某银行账号,然后转账至蒋某某银行账户,然后转账至杨某某银行账户,再转账至刘某某银行账户,最后转账至辛军覃银行账户。(四)被告人辛军覃通过网上银行将易某某一银行卡上13000元人民币和某银行卡上7000元人民币盗窃转账至其在某信息科技公司支付账号上。 被告人辛军覃共计盗窃他人175000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4日晚上,被告人辛军覃在江西省宜春某休闲会所仓库内盗得被害人张某包内人民币15000元,事后在易某某的追问下,被告人辛军覃承认偷了张某包内人民币15000元钱,次日被告人辛军覃还给了张某人民币10000元,剩下5000元钱后在被告人辛军覃的工资内扣除还清。 2015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辛军覃在宜春某休闲会所盗到被害人易某某的银行卡,于凌晨0点33分至3点40分通过银行ATM机取走被害人易某某银行卡内的人民币20000元。 综上,被告人辛军覃盗窃金额为3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辛军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辛军覃辩称起诉书第一项指控不是事实,第二项盗窃金额是14000元,另外6000元是他借的易某某的钱,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信。起诉书的第三项指控,仅有易某某、肖某某等人的银行转账记录,且刘某某转账至辛军覃银行账户的金额为7万余元,无证据证实易某某银行卡上的12万元是由被告人辛军覃通过网上银行转走;起诉书的第四项指控,仅有易某某和辛军覃的银行卡交易记录,无证据证实是被告人辛军覃通过网上银行将易某某银行卡上的钱转账至某信息科技公司,也无证据该信息科技公司支付账号是被告人辛军覃的账号。故起诉书第三、四项指控的证据不足,对该两项指控不予支持。被告人辛军覃曾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辛军覃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辛军覃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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