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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惯犯进店偷窃 男子一夜偷20多部手机
发布时间:2015-11-23 16:49:04


    本网讯(许新芳)  广西平南县不满二十岁的“90后”男子周金宇好逸恶劳、不求上进,为找钱享乐,竟伙同惯偷周炳胜趁夜潜入一手机店,一晚上狂偷了20多部手机。11月16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金宇拘役五个月,周炳胜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7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金宇伙同被告人周炳胜及陈某(另案处理)经密谋后,决定到桂平市石咀镇街边的一间手机店盗窃手机。

    三人驾驶一辆面包车来到石咀镇新兴街某手机店。陈某撬开店面的卷闸门后,三人进入店内。被告人周炳胜撬开店内的手机柜,将手机取出,被告人周金宇将手机装入袋子,三人共盗得手机20多台。盗得的手机一部分由被告人周金宇销赃,共得款人民币1450元。由于部分手机款式老旧无人购买,被告人周金宇遂将卖不出的10台手机(共价值人民币400元)扔入水渠里。

    民警在捉获被告人周炳胜时从其身上提取到欧正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欧正牌手机价值人民币40元。综上,被告人周炳胜、周金宇盗窃的手机总价值人民币189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金宇、周炳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金宇、周炳胜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金宇、周炳胜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周炳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周金宇、周炳胜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金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此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周金宇、周炳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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