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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用摄子扒窃8块钱领刑“四进宫”
发布时间:2015-11-24 15:53:32
本网讯(蒋叶青 刘江云) 广西平南县一男子五年内入狱三次,第三次刑满数月之后,因盗窃8.2元人民币,四入班房。11月20日,平南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观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3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王观钊从大安镇同路村流窜到平南县大安镇大安街步行街街口的一个流动摊点,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摄子,将正在该摊点看资料的被害人黄某某口袋内的人民币8.2元盗走,后被民警人赃俱获。 另经法院查明,被告人王观钊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2月4日、2011年11月3日被平南县人民法院院判处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观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王观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观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观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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