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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司机低头找打火机酿事故致死一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5-09-14 15:45:04


    本网讯(黄丽丽 周小杨)  常言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可贵港市一年轻男子不仅酒后开车,而且在开车过程中还低头找打火机,未注意前方路况,结果碰撞到刘某驾驶的电动车,致使刘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而该男子事后竟驾车逃逸。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黄新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4年8月2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新杰在饮酒后(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37mg/100mg)驾驶现代牌轿车搭载陈某行驶至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海关门前路段时,因低头找打火机分神,碰撞到刘某搭载覃某在前行驶的电动车,导致刘某、覃某受伤倒地,双方车辆均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黄新杰在事故发生后未下车查看,让陈某下车后便驾车逃离现场。后黄新杰于同日8时许到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刘某于2014年9月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新杰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覃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新杰向被害人刘某的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人民币260000元;向被害人覃某赔偿了经济损失人民币47597.55元,并获得了被害人刘某的家属及被害人覃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新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并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新杰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可酌情从重处罚。黄新杰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新杰主动赔偿被害人及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其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新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被告人黄新杰宣告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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