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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肇事致死1人逃逸 哥哥帮毁证据同获刑
发布时间:2015-08-31 16:39:26


    本网讯(汪次安 刘三瑞)  今天(8月31日),笔者在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县一对兄弟,弟弟交通肇事逃逸,哥哥帮助毁灭证据,日前,仁化县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邱龙有期徒刑3年;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被告人邱辉有期徒刑8个月。

    据仁化县法院介绍,2014年9月19日20时许,邱龙驾驶伪造的粤F68973号牌小型轿车从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往仁化县城方向行驶,至仁化县周田镇月岭道班门口路段时,碰撞行人梅某,造成被害人梅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其驶离现场到仁化县周田镇较坑韶石山山门处,打电话告知其哥哥邱辉,邱辉接到弟弟的电话后联系到余某、陈某在韶关市南郊一汽车玻璃店购买挡风玻璃后赶往韶石山山门,更换肇事小型轿车的挡风玻璃并离开。之后,由邱辉驾驶肇事小型轿车到韶关市曲江区某汽车修配行维修车辆。

    梅某经路人送医院抢救无效于9月22日死亡。11月15日,两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于12月12日对该事故作出认定,邱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日前,仁化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邱辉帮助他人毁灭证据,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对于被告人邱辉提出的他不知道邱龙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辩解意见,经审查,根据被告人邱龙、邱辉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二人均提及到邱龙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有打电话给邱辉,说好像撞到了东西。再根据证人邓某、余某、陈某等人的证言,可以看出当时邱辉购买挡风玻璃到周田镇较坑韶石山山门处帮邱龙更换玻璃的时间以及将车开到维修店的时间是半夜至凌晨的时间,且邱辉要求对车辆进行维修包括了前杠修复、拆装、前杠喷漆、前盖修复、喷漆、前档拆装等多项维修,因此综上,可以认定被告人邱辉是明知邱龙发生了交通事故而帮助其毁灭证据,故被告人邱辉的此辩解意见,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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