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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驾车肇事致死一人 积极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5-09-01 13:19:16


    本网讯(张瑜)  一男子无证驾驶摩托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后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并悔罪获得缓刑机会。2015年8月6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陈芝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5月26日8时许,陈芝义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黔西县林泉镇野坝路段调头时,与从林泉镇方向驶来的李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驾驶人李某某及乘车人丁某某倒地受伤,后丁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陈芝义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通民警处理。经黔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芝义无证驾驶机动车,且调头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李某某未保持安全车速,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丁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陈芝义赔偿了被害人丁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其行为得到了被害人丁某某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芝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事故发生后,陈芝义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伤员,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案发后,陈芝义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陈芝义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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