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朱桂清) 司机肖爱青驾驶超载的轻型自卸货车行驶中,与一小车避让时侧翻,车厢内所载货物挤压小车,致使小车驾驶员死亡。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被告人肖爱青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樟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3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肖爱青驾驶载有18.324吨钢材的赣CP2236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沿樟树市盐城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到盐城大道与仁和路交叉路口时,遇邓某驾驶的由兆丰小区往仁和路某公司方向行驶的赣CD8289小车,肖爱青采取刹车并向右打方向避让,当赣CP2236货车避让到仁和路人行横到处时,由于超载行驶,该货车在拐弯时向左侧翻,车身及车厢内所载货物挤压在赣CD8289小车上,造成小车驾驶员邓某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当天下午14时许,被告人肖爱青主动到樟树市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 被告人肖爱青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肖爱青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