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万春)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汪雪峰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5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汪雪峰无证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摩托车在江西省宜春工业园区沿春顺路由西往东行驶,与被害人邓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邓某某重伤二级。经宜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人汪雪峰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邓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汪雪峰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与其表叔一起坐120救护车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救护人员拨打了报警电话。案发后,被告人汪雪峰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汪雪峰共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共计12.5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雪峰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雪峰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并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雪峰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汪雪峰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汪雪峰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汪雪峰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再犯罪的危险性,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