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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钦州市水利局长王群力退休后受贿40万被诉
发布时间:2015-09-15 13:26:14


王群力受审现场。

    本网讯(吴凰汇 陈燕)  9月15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钦州市水利局局长王群力受贿一案。

    被告人王群力,1944年出生于钦州市,曾任钦州市水利局局长(正处级),2004年退休。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王群力利用其儿媳黎伟经(已判刑)担任钦州市水利局水利建设管理站站长及出任钦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与设备招标业主代表和评委的职务便利,五次收受经营管材生意的龚建良(另案处理)的好处费共计40万元人民币。收到赃款后,王群力给了8万元儿媳,让她在评标过程中给予龚建良关照,为龚建良谋取不当得利,后龚建良所属的公司得以顺利中标。

    据王群力在庭审中供述,2010年的一天晚上,龚建良打电话约他。见面后,龚建良就说是一个姓彭的领导叫他来的,当时龚建良将写有参与招标的公司和工程标段名字的字条交给王群力,并把包丢在王群力房间的桌上就走了。

    收了钱后,王群力表示他心里面一直不安,想到自己参加工作几十年,一直保持廉洁,曾想过把钱交给纪委来处理,但当时彭某还在任局长,不敢得罪他,又怕对儿媳工作不利,所以就没有交出去。也考虑过把钱退给龚建良,但是龚建良不肯接收。2013年12月,彭某被检察院带走调查,同年12月底,王群力就把40万元赃款汇到纪委的账户上,并于25号到检察院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王群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王群力在检察院立案之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可以免于处罚。且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及悔罪态度好,建议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在法庭上提交了三份刑事判决书,一份是黎伟经受贿案的一审判决书,第二份是二审判决书,第三份是关于龚建良行贿一案的判决,只追究了龚建良行贿灵山水利局举证的钱,其他都没有追究责任。

    辩护人认为,王群力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为龚建良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判决书证实都是谋取正当利益,提供的水利管材都是合格的,没有对国家的财产造成损失。王群力退款后,主动投案,且王群力已经年满70岁,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免予刑事处罚,

    王群力也指出,招标过程中评委不只一人,每个评委都在一定的范围内审查打分,黎伟经的打分并不能起决定性作用。

    王群力在最后陈述中表示,关于自己犯的错,自己也很痛心。由于退休后放松了学习,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所以不自觉的被别人利用。知道错了之后,他主动投案和主动退钱。他今年已经71岁了,身体不好,有多种疾病,媳妇已经被判刑坐牢了,爱人身体也不好,需要人照顾,希望法官根据他的实际情况能够给予他免予刑事处罚。

    法庭审理结束,该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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