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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驾摩托超车撞上对向车道车辆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9-11 10:38:40
本网讯(王锡怀) 一男子酒后驾驶摩托车在弯道超车后,迎头撞上对向车道行驶中的电动车,造成电动车乘车人遭受重伤。近日,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兴才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三年。 2014年12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陈兴才酒后驾驶川DZ6275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米易县白马镇挂榜街往马槟榔村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克挂路19KM+800M一弯道处时,被告人陈兴才超车驶入对向车道后,与杨某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车(搭乘杜某某)迎头相撞,造成杜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杜某某受伤后,在米易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2天。经诊断,杜某某的伤情为:中型颅脑外伤,双侧额叶及左侧颞叶脑挫伤,左侧颞枕部亚急性硬膜下血肿,颅底骨折,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积液,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骨骨折,头皮挫裂伤。经四川兴法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兴才人体血液乙醇含量为143.6mg/100ml。经米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兴才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杜某某致残程度为壹个伍级、壹个拾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兴才支付了杜某某医疗费3000元。2015年8月14日,被告人陈兴才与杜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陈兴才赔偿杜某某26000元。此款约定分五次付清,每半年支付一次,一次支付5000元,于2018年8月10日前付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兴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陈兴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兴才赔偿了伤者杜某某的部分损失,并与杜某某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兴才之前无犯罪前科,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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