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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夜驾摩托因对向车灯光刺眼肇事致死1人
发布时间:2015-09-14 13:56:10
本网讯(刘万春 罗珊珊) 真是好心却办了坏事,男子原本在搭乘人(本案被害人黄某某)家做泥水匠,因搭乘人要去母亲家吃晚饭,于是搭乘该男子的摩托车回家,途中会车时遇相对方向前后两辆越野车灯光刺眼,为避让后一辆越野车,该男子驾驶的摩托车冲进了路边的沙堆发生侧翻,导致搭乘人甩入路面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組闻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3日17时50分,被告人李组闻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黄某某(女)由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天台集镇往天台镇流佳源村方向行驶,途经流佳源村附近的三水线70公桩加50米路段时,为避让相对方向的车辆,向道路右侧行驶时,与堆放在道路右侧的沙堆相撞,致使摩托车侧翻,被害人黄某某摔落在地。肇事后,被告人李组闻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随120救护车将黄某某送往医院抢救,后黄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组闻夜间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带安全头盔,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某(另作处理)在道路上堆放沙堆,未得到交通管理部门的许可,占用有效道路,影响正常车辆通行,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黄某某无过错行为,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组闻家属与被害人黄某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李组闻赔偿被害人黄某某家属损失16.6万元,已赔偿被害人家属11万元,余款5.6万元由被告人李组闻在限定时间内付清,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组闻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组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夜间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带安全头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发后,被告人李组闻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跟车前往医院积极抢救被害人,接到公安民警电话后立即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组闻家属与被害人黄某某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家属11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李组闻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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