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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荒地纠纷诉至法院因未先确权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5-07-16 09:36:37


    本网讯(方光璞)  2015年7月15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竹沟法庭审结了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件,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荀保的起诉。经承办法官的解释,原告荀保知道了要荒山的事应先找当地乡政府做出确权决定,明确归属。

    原告荀保诉称,被告刘栓于2015年2月份侵占原告位于回头山脚下的一片荒地栽上桃树,致使原告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为此事原告向村委反映,后经村委调解被告拒不按村委调解意见归还荒地。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栓归还侵占原告的荒地。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原、被告属于同一村委会同一村民组,双方对争议地均没有权属证书;原、被告在审理中均主张争议地属于本人。因此本案存在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应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明确归属。故本案不属于本院民事审判审理范围,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并退还了原告的诉讼费。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见、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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