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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良五村民猎捕珍贵野生动物岩羊分别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7-10 15:21:20
图为庭审现场 本网讯(乐华方 蒋道强) 7月9日,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彝良县角奎镇发达村小学公开审理韩某等五村民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一案,并当庭作出宣判,以被告人韩某忠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以被告人王某明、韩某华、韩某勇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被告人陶某华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家住彝良县角奎镇熊乐村高寒山区的韩某忠、王某明等五苗族村民,2015年1月20日,在一起寻找兰草的过程中,韩某忠发现一只俗称为“岩羊”的野生动物,即与被告人王某明、韩某华追捕未果。尔后五人在烤火时,韩某忠提议次日对“岩羊”继续追捕。1月21日上午,韩某忠从家中带上尼龙绳,与四人再次来到山崖上,王某明用韩某忠的尼龙绳做好套子后,五人将“岩羊”追至套子处捕获。随即,韩某忠用电话联系了买主,几人将“岩羊”背到熊乐村公路上等候买主,因其间韩某华得知森林公安已经在调查非法猎捕“岩羊”的情况后,韩某忠等人即将“岩羊”背到被告人韩某华家藏匿。22日,公安民警将“岩羊”查获,后送交给云南省野生动物收容拯救中心。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忠等五人非法猎捕的“岩羊”是偶蹄目牛科斑羚,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被告人陶某华在其亲属的陪同下,于2015年4月9日到彝良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同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五被告人无视国法,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应依法惩处。但被告人韩某忠等四人在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陶某华在案发后由其亲属陪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审理中坦白认罪,自首成立,决定依法对五人从轻处罚。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犯罪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五被告人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决定依法对五人宣告缓刑。为了维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保护珍贵野生动物资源,惩治犯罪,依照法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彝良县林业局、森林公安结合法院审理的案件,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向村民进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治宣传,极大地提高了村民的法律意识,为更好地保护野生动植物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取保候审后,五苗族村民道出心声,他们相邻聚居的苗族,历来都有捕猎的习惯,但已经“弃艺”多年。近年来,国家实施的退耕还林工程,使树林猛长,各种野生动物再次出现在他们的房团屋后,利益驱使,才用原始的方法“套猎”。通过此次教训,回去后一定告诉村民和族人,一起保护好这些可爱的邻居。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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