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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未取得许可证采伐自家山场林木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3-09 17:00:01
本网讯(刘国清) 采伐自己承包的山场林木,而触犯了刑律。近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程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3年8月初,程元以63万元的价格从德兴市新岗山镇板桥村程某某等人处购得板桥村山头自然村下坑山场(面积1016.3亩)的经营权;以36万元的价格从新岗山镇体泉村叶某某处购得体泉村叶家自然村水碓坑山场(面积805亩)的经营权。2013年8月20日至10月26日间,程元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到其承包的上述山场采伐林木,累计采伐原木257.01立方米,大柴120吨,折合活立木蓄积545.543立方米。 程元于2013年11月5日主动到德兴市森林公安局新岗山派出所投案。在被羁押期间,揭发他人沈某某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程元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自己承包经营的山场林木,累计活立木蓄积545.543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案发后于2013年11月5日,程元主动到德兴市森林公安局新岗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滥伐林木的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揭发他人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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