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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钟情”盗窃摩托车被判刑10个月
发布时间:2015-07-15 15:21:09
本网讯(邓敏 李家治) 前科男为筹毒资,竟“钟情”于他人的摩托车,连续实施盗窃,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莫升标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莫升标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但孰知刑满释放后,吸毒成瘾。为筹毒资,其决定盗窃。2015年3月3日15时许,被告人莫升标窜到桂平市麻垌镇某网吧附近,发现黄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五羊男装二轮摩托车没有上锁便将该车偷走,后又在桂平市南江桥附近将该车以人民币450元的价钱销赃给另一男子。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35元。同月24日晚上,被告人莫升标窜到桂平市西山镇岭头村陈某家一楼门口处时,发现陈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雅马哈男装二轮摩托车没有上锁,被告人莫升标遂将该车偷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32元。综上所述,被告人莫升标盗窃作案二次,盗窃价值人民币6867元。 另查明,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莫升标因为盗窃黄某的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其盗窃陈某摩托车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陈某被盗摩托车发还了陈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升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莫升标有犯罪前科且为吸毒而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莫升标能如实供述自己盗窃黄某摩托车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盗窃陈某摩托车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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