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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男子伙同他人盗电动车被判刑11个月
发布时间:2015-07-14 16:08:17
本网讯(刘兵凤)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罗玉仁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罗玉仁与吴某(已判刑)商量好去偷电动车卖钱。次日上午,罗玉仁伙同吴某窜至本市桥东集镇,在集镇一户人家门口盗得由车主熊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立马”牌电动车。在逃跑过程中,吴某被群众抓获并扭送至当地派出所,罗玉仁则骑盗得的电动车逃脱。经价格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4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玉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玉仁在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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