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周军) 民间借贷中,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逾期未还款,债权人同时主张利息和违约金。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民间借贷纠纷,支持了原告陆波同时要求借款利息和违约金的诉求,但是合计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2014年9月13日,被告周珂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陆波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被告借款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今借到陆波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期从2014年9月13日至2014年10月14日止。借条同时约定,如到期不能归还,除承担约定的利息外,借款人还自愿另行承担从借款之日起按借款本金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归还本金,原、被告之间口头约定5分利息,被告利息支付至2014年12月13日。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利息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借条约定的日千分之三违约金违法,超出了法律保护的上限,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本案原、被告虽约定了违约金,但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支付的利息及应承担的违约金之和仍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周珂向原告陆波归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