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聂涛) 向他人借钱约定时的利息虽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但若已经履行完毕的,不会再将超出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予以扣减折抵利息或本金。近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张翔向刘强支付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
2011年8月31日,张翔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刘强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向刘强出具了一张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本金为40000元,利息按月息六分计算”。当日,刘强将40000元给了张翔。张翔收到刘强的款项后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但之后一直未向刘强偿还剩余所借的款项。刘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翔偿还借款及剩余利息(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张翔欠刘强人民币40000元有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张翔应当向刘强偿还借款,故对刘强要求张翔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条上明确约定了借款利息,该约定系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但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现刘强请求利息按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刘强要求张翔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刘强认可张翔按借条上的约定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法院认为张翔按借条上的约定向刘强支付的两个月利息虽然超过了法律规定,但该行为系张翔的自愿行为,并且张翔已实际履行完毕,同时该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也不存在胁迫、欺诈的情形,因此对于本部分张翔多支付的利息不再扣减。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