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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将利息写成本金再计息未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5-07-14 15:41:16
本网讯(曾友富) 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是以合法形式掩盖下的民间高利贷盘剥,法律坚决制止。2015年5月19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对原告要求把利息写成借款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请求偿还的要求予以了驳回。 2012年9月8日,被告杨兴琼向原告谭伟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5%,借款期限为四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本金及利息。至2014年7月29日,双方再次约定,将所欠利息9000元写成本金,并出据借条,仍按月利率5%计算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 2015年3月10日,原告谭伟向黔西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杨兴琼偿还其借款本金1900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未实际获得原告借款的情况下,将所欠利息另写成金额为9000元的借条,再次计算利息,并据此向被告提出还款请求,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和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依法不予支持。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杨兴琼偿还原告谭伟借款本金10000元,并以此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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