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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预扣利息” 债务人被判按实际借款还
发布时间:2015-06-19 15:43:11
本网讯(谢元九) “为什么判决的借款本金比我借条上的要少?我要求上诉!”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支付借款本金时预先扣除借款利息的原告刘来福在拿到判决书后非常不理解,经法官释法明理,刘来福才明白“预扣利息”的做法不合法。 原告刘来福与被告练达、陈敏夫妇是多年朋友,练达、陈敏为开厂资金周转,分三次向刘来福借款,每次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3%计息。但在借款时刘来福均已扣除了三个月的利息2700元,实际借款本金为81900元。后因练达、陈敏经营不善,外出躲债,刘来福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时均预先扣除了三个月的利息,被告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本金及计算利息,故判决被告应向原告刘来福偿还借款本金81900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之规定,现实生活中,人们在借款活动中,经常存在“预扣利息”的现象,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借款人可予以抗辩。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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