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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计入本金起纠纷 债权人“利滚利”未获准
发布时间:2015-07-14 16:21:21
本网讯(蒙玉连 罗彩萍) 借款当日就把利息计入本金写在借条上,俩人最终因为借款数额产生纠纷。7月14日,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卢大明归还原告陈金金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19088元。 卢大明和陈金金是亲戚关系,2010年11月18日,卢大明因为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陈金金借款48000元,双方约定每个月的利息是1100元,借期五个月,并将五个月的借款利息加入本金一起写在借条上,因此,卢大明签字的借条上显示其向陈金金借款53000元。借款到期后,卢大明没有偿还本金,而是每月支付给陈金金利息1000元,直到2012年8月。2015年,陈金金向卢大明追要本金和利息均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卢大明归还借款本金53000元及逾期利息28600元,两项合计81600元。 卢大明辩称,其与陈金金的借款本金实际是48000元,借条上的53000元已经包括了5000元的利息,且双方约定的月利息已经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主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多次与双方沟通调解、询问案件事实,但双方的意见分歧较大,都不愿意调解。 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案件的证据及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审理后判决由卢大明归还陈金金借款本金48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双方接到判决书后皆无异议没有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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