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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揽储帮贷款为由骗取补贴利息获刑14年
发布时间:2015-04-13 09:56:31
本网讯(刘万春 易义东)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得军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害人熊某找到某银行进贤支行时任副行长骆某要求贷款2千余万元,骆某告诉被害人熊某要获得贷款2千余万元,必须帮银行进贤支行揽储贷款金额2倍以上的存款,并且要定期存款一年以上。骆某说被告人徐得军可以帮忙,并将其电话号码告知被害人熊某。之后,被害人熊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徐得军并商量好由被告人徐得军揽储5700万元人民币存入某银行进贤支行,存期一年,被害人熊某支付存款金额的3%作为补贴给被告人徐得军。达成协议后,被告人徐得军先后联系谢某、薛某某,与谢某口头约定由谢某组织他人在某银行进贤支行存入人民币700万元,存期为二周,收益比例为7‰即4.9万元,存款单期限为一年定期;与薛某某口头约定由薛某某组织他人在某银行进贤支行存入5000万元,存期为二周,收益比例为8‰即40万元,但存单期限为一年定期。2014年4月15日,当5700万元存入某银行进贤支行后,被害人熊某通过其朋友高某的账户分两次转账共171万元到被告人徐得军账户上。十余天后,该5700万元存款被储户提前支取,被害人熊某未能在某银行进贤支行获得贷款。 2014年4月,被害人胡某某找到某银行宜春分行副行长涂某某要求贷款3千万元,涂某某告诉被害人胡某某要获得贷款3千万元,必须帮某银行宜春分行揽储贷款金额2倍以上的存款,并且要定期存款一年以上。被害人胡某某通过涂某某、骆某联系上被告人徐得军,之后双方约定由被告人徐得军招揽储户在某银行宜春分行存入人民币6900万元,存期为一年定期,被害人胡某某支付3.3%的收益即人民币227.7万元给被告人徐得军。达成协议后,被告人徐得军先后联系谢某、唐某某,与谢某口头约定由谢某组织他人在某银行宜春分行存入人民币1000万元,存期为二周,收益比例为7.5‰即7.5万元,但存单上为一年定期;与唐某某口头约定由唐某某组织他人在某银行宜春分行存入人民币5900万元,存期为二周,收益比例为9‰即53.1万元,但存单为一年定期。2014年4月22日,当该6900万元存入银行后,被害人胡某某通过其朋友刘某某的账户转账200万元至被告人徐得军账户,剩余27.7万元因存入某银行进贤支行的5700万元提前支取导致案发而未支付。2014年5月6日,该6900万元被储户提前支取,致使被害人胡某某未实际在某银行宜春分行获得贷款。 另查明,被告人徐得军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1月27日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得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98.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徐得军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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