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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为争打火机推倒老汉致重伤赔钱领刑
发布时间:2015-07-07 11:06:12


    本网讯(黄丽丽 吴升攀)  贵港男子靳诗全与一老汉同在一家饮食店吃早餐,后因打火机谁先使用问题与老汉起争执,并将其推倒在地致重伤二级。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靳诗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4年10月17日9时许,被告人靳诗全和男子陈某(时年72岁)在贵港市港北区石羊塘某美食店吃早餐、喝酒,两人因一个打火机发生争执,后靳诗全用手将陈某推倒在地,致陈某头部受伤,至今不能言语、不能行动。经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和被告人靳诗全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人靳诗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经济损失共人民币33万元(已付人民币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靳诗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靳诗全犯罪对象为七十周岁以上老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靳诗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靳诗全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且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陈某有过错在先,被告人靳诗全才反击推陈某倒地,靳诗全的行为属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黄某、韦某、禤某、陈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靳诗全因琐事和陈某发生争执后用手将陈某推倒在地并致陈某头部受伤的事实,并与鉴定意见证实陈某的头部损伤符合钝器作用形成相吻合,靳诗全的行为不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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