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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角之争引发互殴重伤一人 伤人者领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5-05-18 15:56:38


    本网讯(张瑜)  口角之争本是小事,双方若能心平静气也就过去了,可若是当事人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因口角之争引发互殴从而故意伤害他人致重伤,那就是犯罪。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王兴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判决被告人王兴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穆清荣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8 593.21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穆清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兴凤与被害人穆清荣均系黔西县金碧镇红岩村村民。2014年10月8日10时许,王兴凤与被害人穆清荣因琐事发生口角,王兴凤遂在其承包地内与站在土坎下的穆清荣对骂,随后二人相互投掷土块。王兴凤投掷的土块将穆清荣胸部砸伤,穆清荣遂走上土坎与王兴凤发生肢体冲突,在该过程中王兴凤将穆清荣推倒在土坎下。经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穆清荣左侧肋骨骨折并左侧血气胸伴左肺萎陷70%以上,其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二级。

    王兴凤的上述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穆清荣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12493.61元、鉴定费2000元、营养费1350元、护理费2749.6元,共计 18593.2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兴凤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介于归案后,被告人王兴凤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对王兴凤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且已赔偿了被害人1000元钱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穆清荣的行为虽有一定过失,但根据其过错程度以及对犯罪行为发生的影响力大小综合分析,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同时,被告人王兴凤不能举证证明其已赔偿的事实,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王兴凤的行为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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