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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杀假想敌不成反被重伤 伤人者赔钱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5-05-26 14:34:04
本网讯(张瑜) 一男子与他人争执的过程中,以为与对方一起的第三人是帮凶,遂提刀砍杀第三人。殊不知对方“更猛”,不仅没达到自己的目的,反而被对方刺伤。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政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张政龙与张巨涛及被害人丁泽万均系黔西县金兰煤矿(简称金兰煤矿)职工。2014年6月24日下午,张巨涛与丁泽万酒后在金兰煤矿宿舍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产生肢体冲突。该过程中,丁泽万认为与张巨涛一起的张政龙是张巨涛的同伙,遂从宿舍内拿出一把菜刀欲伤害张政龙。在其所持菜刀被张巨涛夺下后,仍欲对张政龙进行殴打。张政龙遂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丁泽万连刺二刀,致使丁泽万背部、腹部受伤。经鉴定,丁泽万右腹部之伤属重伤二级;右背部之伤属轻微伤。 案发后,张政龙赔偿被害人丁泽万经济损失52800元,其行为得到丁泽万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政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归案后,张政龙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张政龙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害人丁泽万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对张政龙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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