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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琐事起争端持刀重伤对方获刑2年5个月
发布时间:2015-05-27 16:15:31
本网讯(冯艳) 古人云,退一步海阔天空。当发生争执后,如果双方没能冷静下来甚至是大打出手,不仅两败俱伤,还会因自己的鲁莽行为触犯法律而受到严惩。2015年5月27日,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崔文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2014年9月27日12时许,浦北县某镇的的青年男子崔文信骑摩托车拉一笼鸡到县城某居民楼卖给刘大叔的儿子小刘。当买卖完成后,崔文信推着摩托车到刘大叔厨房外的水龙头处洗车,刘大叔看见后就去关总水阀,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刘大叔用手打了崔文信的面部,崔文信遂拿出随身携带的牛百叶刀捅了一刀被害人刘大叔的左边肋骨的位置,导致被害人刘大叔腹部贯穿性刀伤且失血性休克。经法医鉴定,刘大叔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害人刘大叔的儿子小刘电话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120,被告人崔文信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案发后,崔文信的亲属赔偿给被害人刘大叔医药费人民币20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崔文信赔偿刘大叔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刘大叔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文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刘大叔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且案发后被告人崔文信及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刘大叔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崔文信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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