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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遭嘲笑互相推攘时过失重伤同学领刑
发布时间:2015-05-28 09:50:49


    本网讯(彭珊 王国菲)  2015年5月8日,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殷某过失致人重伤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依法对其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殷某,男,现年19岁,四川省渠县人,汉族,初中文化。

    2013年1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殷某穿着橘红色马甲进入教室上课,被同班同学游某(男,现年16岁)嘲笑,双方为此发生口角,互相推攘。被告人殷某将游某推倒在课桌上,导致游某左面部、腹部撞击到课桌棱角受伤。后被告人殷某与同学、老师一起将游某送至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医生诊断:游某脾脏破裂,建议摘除。经鉴定:游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殷某的父亲打电话向派出所报案,殷某在老师的陪同下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被害人游某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人殷某支付了医疗费6800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该院主持,被告人殷某与被害人游某及其父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按该协议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游某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2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游某及其父亲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过失伤害被害人游某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鉴于被告人殷某作案时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案发后,被告人殷某的父亲主动电话报案,被告人殷某在老师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在审理中殷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游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游某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游某及其父亲的谅解等法定及酌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殷某未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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