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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徒输钱后纠集多人抢劫赢家被判刑3年
发布时间:2015-05-26 09:45:03


    本网讯(冯艳)  一名“80后”男子沉迷赌局,在输得身无分文之后,恼羞成怒之机与“赢家”发生了冲突。因为不忿赌博输钱,该男子竟然纠集十多人为自己出头,将“赢家”及他人的钱财洗劫一空。2015年5月26日,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黎科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追溯至2013年8月11日20时许,广西浦北县某镇的农民黎科海与许某在某市场内赌博,后因赌债问题致双方发生争打,经围观群众劝阻才停止。黎科海觉得被人殴打,很不服气,同去赌博的黎某提议并打电话叫来谢某(在逃)帮出头,黎科海同意后亦在电话里要求谢某来帮其出头。次日凌晨,谢某带领十多人手持砍刀来到历山市场内与黎科海会合,将正在市场内赌钱的许某、郭某、彭某三人抓住,黎科海打了一巴掌许某,跟随谢某同去的人则殴打或用刀背砍向许某。之后黎科海提出要许某给付5000元赔偿款作解决之前被殴打的损失,因害怕被砍,许某便把身上的钱拿出,谢某接过钱并说钱不够,便威胁郭某、彭某交出身上的钱财,共抢走许某人民币3800元、郭某人民币1850元、彭某人民币1200元,合计人民币6850元。归案后,黎科海的家属代为向三被害人赔偿损失共6850元,另向被害人许某赔偿医疗费1600元,向被害人郭某赔偿手机损失500元。

    被告人黎科海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因被告人黎科海是先被被害人殴打而叫谢某来帮其出头,其目的是报复被殴打的行为,而不是抢劫。且实施抢劫的是谢某及跟谢某同去的人,被抢到的钱被告人没有分得,被告人黎科海在谢某等人的抢劫行为中所起作用不大,如构成抢劫的共犯,亦是从犯。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黎科海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科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械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经查实,被告人黎科海虽然因被被害人殴打而叫来谢某帮其出头,但在被害人许某被黎科海、谢某等人殴打后,被告人黎科海在与谢某等十多人在持有刀具的情形下逼迫被害人许某交出5000元,被害人在惧怕下被迫交出身上的钱物。上述情况表明,被告人黎科海伙同谢某等人殴打被害人之后,当场使用胁迫的手段,并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被告人黎科海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故该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能采纳。而且,被告人黎科海伙同谢某等人当场劫取了被害人的财物,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故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不能采纳。被告人黎科海辩解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是对性质的辩解,且其在庭审中对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仍可认定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情节,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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