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聪 王婧) 三男子在偏僻路段尾随独行女子实施抢劫,遭拒后一人将该女子按倒后压住,另外两人抢劫了人民币260元和2美元。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杨元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4年10月8日,闵晓虎(已判刑)提议去抢钱,被告人杨元、魏平(已判刑)当即表示同意。三人商议到一个偏僻的地方抢一个单独行走或骑车的人。于是,被告人杨元驾驶赣CR2026号红色豪豹男士摩托车,闵晓虎驾驶其表哥周某的摩托车后载魏平,三人驾车至仁首镇街上寻找目标伺机作案,因在仁首镇街上未寻找到作案目标,三人返回县城。当行至靖安县工业园灯泡厂门口路段时,发现被害人高某独自骑电动车进了灯泡厂对面的小路,被告人杨元遂决定对高某实施抢劫。三人尾随高某行至雷公尖三枥村新建组的田间路段,被告人杨元驾车在后堵截,闵晓虎、魏平将高某拦住,用语言威胁、恐吓高某拿钱,被高某拒绝。闵晓虎遂将高某扯下电动车,按倒在地,压住高某的身体,强行将高某的钱包抢走,随后三人逃离了现场。被抢的钱包内有人民币260元、美元2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被告人杨元分得了61元,钱包、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被杨元丢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闵晓虎、魏平共同采取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人民币260元、美元2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元伙同他人抢劫,是共同犯罪。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是立功。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其请求从轻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法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及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